双厚聂族同胞投资保护公约

作者:admin 原创作者:佚名 来源:信息来源 2010-09-12 15:29
文章摘要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日理事会常务会议通过)        为加快招引资步伐,确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特制订公约全族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资金是经济活动的血液,全族同胞必须树立信誉,强化“无外不快”的经济发展观念,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条、投资是一种正常的经济兴业行为,不是恩赐,同胞投资家族是爱家的表现,也是同胞应尽的义务,是对同胞的帮助,同胞又反过自己的嫡亲子孙的帮助,是功在当代,得在千秋的大计;     第三条、同胞投资作理事会债务,由理事会负责还本付息,或投资者直接与法人代表联络,由法人代表向投资者出具财产抵押手续,确保投资人按期收回本金,获得利息;     第四条、除未经理事会托管的投资外,由理事会发放的投资,理事会对法人代表实行行财务跟踪审守,以防法人代表隐亏不报,或者转移,贪污,挪用,侵吞投资款;理事会亦可办理法人财产抵押手续;     第五条、未经理事会托管的投资,括股份帛投资,凡法人代表不行协议,理事会将义务干预或通过全族制裁和业务封锁等,迫使法人代表行合约,情节严重的,协助向法院申诉;     第六条、同胞投资边续三年不付利息,第四年一次还本,并同时按银行最低存款利息,连续支付二十年;     第七条、投资所受资项目,事先报告投资人,理事会安排投资人与法人代表见面,让投资人了解生产经营实况,第四年起利息从该项目获取,但项目滑坡暂停支付,项目破产或投资人受全族帛裁,则停享受利息待遇;     第八条、氖经济实体必须向保捡公司投保,造成意外损失的由保险公司赔偿,如项目破产,利息停付,如项目恢复,享受利息不变;     第九条、受资方必须承认并行本公约,办理具状手续,才能获得投资,投资人有为对应实体的生产经营服务的义务。     第十条投资可以根据投资人意愿继承,且利息待遇不遇不变,由继承人连续享受;     第十一条、理事会充分发挥广泛的全族同盟关系,能够为经济实体的快速见效提供科技,信息,人才,业务,市场,劳动力等只管重要的生产要素,促使投资保值增殖,投资风险降到了极限低点;     第十二条、理事会见将通过与合胞协商,成立合资总公司,把投资诸如各子机构,进而是同胞投资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及其他优惠政策以获得国家(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保护;     第十三条、本公约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报常务代表会补充;     第十四条、本公约扩大发行,由房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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