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厚聂族同胞权力和义务公约

作者:宗亲会 原创作者:双厚聂族 来源:信息来源 2010-09-12 15:29
文章摘要
 为巩固同胞同盟。去除封建。需要保护同胞的合法权益。明确同胞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订本公约,全族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国家宪法赋予同胞的各种公民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条、同胞有从理事会获帮助的权利,同时有为家族作贡献的义务,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获得生活保障;     第三条、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理事会有权直接指挥,调田配和领导同胞从事紧急解危工作,同胞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条、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凡经常务代表会,全族代表大会分别批准的。同胞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五条、凡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发生错误,同胞个人有权要求常务代表会复议,并向名誉理事长书面呈辞,经复议仍未修正的,同胞个人有权请求人民政府废止;        第六条、红白喜事受房族理事会的安排,同胞个人有无赏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七条、同胞有受高等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权益,同胞可以赁基础成绩的优秀证明,申请理事会提供助学资金,先富起来的同胞有向“公益积累基金”捐款的义务;凡为本族中介的经济活动提供劳务的个人,有义务从其月薪中自愿向“公益积累基金”交纳每月3至10元的公益金;     第八条、同胞有义务为家乡同胞提供资金,技术,信息,业务等实用经济要素,并有获得报酬的权益;     第九条、女同胞有与男同胞平等不受岐事的权利同时有为家族贡献的义务,外嫁女同胸所生子女对本族有贡献的,享有与本族表兄弟同等待遇;        第十条、同胞有尊老爱幼,讲道德,讲礼貌,守纪律的义务,同时有受尊重和爱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同胞有提高文化素质,加强的义务,不得制造矛盾,挑拨是非。当自身利益受到侵时,不得谩骂他人,可以向房族理事会报告,并得到保护;     第十二条、同胞个人自看先出言不逊,或受辰一方自先使用武力,房族理事会已经发现,前者罚款20元,后者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现实论处;针对出言不逊能保持克帛的有获得20元奖金的权利,针对利益受害,能够和气交换意见的,有获得表彰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族同胞徐遭受人身击而无法避而采取正当防卫外,一律禁止使用和煽动使用武力,违者从严论处;     第十四条、同胞有参与家族管理,参与家族竟争的权利,有获得理事长候选人资格的权利;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房族理事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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