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聂荣臻研究会章程
文章摘要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重庆聂荣臻研究会”(ChongQing Resarch Qrganization for NieRongZhen)第二条 本会是由社会各界有志于研究、宣传和学习聂荣臻元帅的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学术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研究聂荣臻元帅生平,宣传他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所建树的丰功伟绩,倡导学习他的崇高精神和高尚品德,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团结海内外同胞,为建设强大的祖国服务。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重庆江津市聂荣臻元帅陈列馆内。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一)收集、整理有关聂荣臻元帅的文物、史料;(二)系统研究聂荣臻元帅的生平业绩和崇高品德;(三)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积极开展研究、宣传、学习聂荣臻元帅的学术交流活动;(四)编印发行会刊、简报;(五)逐步筹集经费,建立面向科技工作者的“聂荣臻奖励基金”;(六)积极推动有关科技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发展。第三章会员第七条 本会在从事聂荣臻元帅文物征集、资料研究的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的专业工作者,曾在聂荣臻元帅领导下工作过的同志及聂荣臻元帅生前好友,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级干部和各界人士中发展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三)由秘书长委托办公室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办公室,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3/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议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修改章程;(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3/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3/2以上多数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通话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成员。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根据理事会议决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通话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二)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四)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三)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80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3/2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但须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的职权。副会长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权。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 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三)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四)根据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五)掌管、审批本会经费;(六)处理其它日常事物。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利息;(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各界自愿的捐赠,并在会刊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只用于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认可。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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