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章程

作者:宗亲会 原创作者:宗亲会 来源:信息来源 2011-11-02 15:36
文章摘要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章程(提交工作扩大会议讨论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第三章  宗亲代表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宗亲代表大会第二节  委员会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第四节  秘书长第五章  监察委员会第六章  地方宗亲组织第七章  专业机构组织第八章  资产管理第九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十章  附则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是为纪念祖先和加强宗亲沟通与团结而成立的,是自愿为宗亲事业和宗族繁荣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民间组织,是中华聂氏全国性的民间团体,是全体聂族同胞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机构。第二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指导思想是:爱国、爱党、爱族、爱民,爱家,全心全意为聂族宗亲服务。第三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共同纲领是:团结、联合、发展。团结起来就是力量、联合起来就是财富、发展经济就是基础。第四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践行五五理念,遵循五爱、五建、五德、五是、五服务的联亲联谊方针,共建和谐聂族家园。第五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是全球聂族宗亲团结联合发展的旗帜。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和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各种联谊活动。第六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七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址在中国湖南长沙市。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职能和任务是:(一)启迪和调动聂族宗亲的聪明才智,为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安定团结、国家和平统一、民族兴旺发达贡献力量。(二)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坚持科学的发展观,积极宣传党的改革开放政策,积极开发利用资源和科技成果,联合团结聂族人才,促进企业与聂族经济合作,促进共同致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三)认真进行聂族历史和现状的调查考证;做好聂族民间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采录、保护和聂族谱牒文化史志资料的搜集、整理、研究、撰修及保存工作;保护、修葺宗祠和祖墓,组织发掘、保护、整理、开发聂族遗迹。(四)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发扬聂族团结勤奋、刻苦耐劳、勇于探索、积极进取的传统与精神。(五)积极倡导良好的道德风范,关爱老幼,发扬孝道,奖学助学,扶贫济困,救难扶危。(六)组织实施编撰中华聂族通谱。(七)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宗亲尊祖敬宗、寻根问祖活动。(八)积极开展联谊活动,加强宗亲联系,促进相互了解,增强凝聚力;团结互助,化解民间纠纷,创建和谐社会。  第三章 宗亲代表 第九条  宗亲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承认和遵守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章程;(三)年满十八周岁;第十条  宗亲代表由各地选举或推举,比例名额确定另行规定。第十一条  宗亲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各种活动,使用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信息资料;(三)对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  宗亲代表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章程,执行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决议,维护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声誉;(二)宣传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工作,维护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交办的工作;(四)向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宗亲代表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三)个人言行对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宗亲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权力机构是宗亲代表大会,由各地宗亲代表组成。第十五条  宗亲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三)审议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宗亲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宗亲代表大会由上届委员会召集,由全体代表推选大会主席团主持。第十八条  宗亲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宗亲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宗亲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  委员会第十九条  委员会是宗亲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宗亲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开展日常工作,对宗亲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条  委员会由委员组成,委员由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和选举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宗亲代表大会;(二)执行宗亲代表大会的决议;(三)向宗亲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选举和罢免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五)决定和任命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批准重要文件。(十)宗亲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经委员会办公会议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可以提议召开委员会临时会议。委员会定期、临时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须经到会委员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常设机构是委员会办公会议,由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机构负责人组成,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职权,集体民主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研究、决定、部署协会的工作。第三节  会长、副会长第二十四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并且向宗亲代表大会和委员会负责,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行职责。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第二十五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二)指导、检查、督促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与落实。(三)代表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主持有关重要活动。(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五)行使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力。第二十六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以上人员因故缺位,由会长提名经委员会决定替补人选。会长为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 第四节  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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