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章程

作者:宗亲会 原创作者:宗亲会 来源:信息来源 2011-05-20 16:18
文章摘要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是海内外中华聂族宗亲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宗族联谊团体。第二条  宗亲会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及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开展活动。第三条  宗亲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第四条  宗亲会会址设在中国湖南长沙市书院路110号在水一方大厦20楼C2室。第二章  任 务第五条  宗亲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启迪和调动聂氏族人的聪明才智,为国家繁荣昌盛、社会安定团结、国家和平统一、家庭兴旺发达贡献力量。(二) 做好聂族民间文化遗产调查、认定、采录、保护及聂族谱牒文化志史资料的搜集、整理及保存工作。(三) 积极开发利用族内资源成果,促进聂族企业家之间交流合作,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第三章  理事会员第六条  宗亲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一) 各省、市、地区、乡镇各脉系中华聂氏宗亲会、理事会之正付理事长、干事长,即为宗亲协会团体会员。(二) 凡拥护宗亲会的章程,在聂氏族内热心聂族事业,有一定影响者,经宗亲会2名理事会员介绍或经所在地宗亲会团体会员推荐,经宗亲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即可成为宗亲理事会个人会员,发给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理事会员证。(三) 2005年中华聂族联谊筹备会理事即为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理事。第七条  会员权利义务   (一) 拥有宗亲协会各机构及负责人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宗亲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三) 优先参加宗亲会组织的调研考察和各种庆典活动;(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八条  会员义务(一) 爱党、爱国、爱族、爱家、爱乡,遵守宗亲会章程。(二) 积极从事族内的工作,热心为族胞服务。(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第九条  理事会员如有违法乱纪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劝退或除名。第四章  职  责第十条  宗亲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选举和罢免理事及各机构负责人。(二) 决定中华聂族各项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理事代表大会2年举行一次,第一届理事各机构负责人任期从2005年10月-2009年10月止。第十二条  宗亲会设立秘书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主持宗亲会务工作,对理事会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三条  宗亲会法定代表人亦是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中华聂网、中华聂氏集团(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  宗亲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宗亲会的一切对内对外的工作。(二) 检查理事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宗亲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履行宗亲会全体理事会授予的一切权力。第十五条  宗亲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第十六条  宗亲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宗亲协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使宗亲协会成为聂族同胞的亲情纽带、文化中心、及经贸舞台。(二) 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协调各分会,各机构工作的开展。(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十七条  宗亲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第十八条  宗亲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第十九条  协助各地域人员在重点省市设立聂族分会,就族内某一领域(方面)开展研究、开发。第五章  经  费第二十条  宗亲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五条  宗亲会设有专职的会计出纳及监察员。实行财务监督。第二十六条  宗亲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宗亲会设置财务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宗亲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方面,不得用作他途。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宗亲会章程的修改,须通过理事代表大会审议。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宗亲会理事会。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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