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聂族宗亲协会选举办法

作者:宗亲会 原创作者:宗亲会 来源:信息来源 2011-11-02 15:48
文章摘要
中华聂族宗亲协会选举办法2011年10月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工作(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聂族宗亲协会章程制定。第二条  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华聂族宗亲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委员会选举产生。第三条  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第四条  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分组提名,再根据各组提名情况确定候选人。如提名的候选人多于预定名额的,可进行预选,按得票数多少确定候选人。第五条  委员会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从各代表团中提名,经全体代表讨论,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当日执行主席主持;第六条  选举前,应将候选人的个人情况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第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从不是候选人的宗亲代表中推选,经宗亲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第八条  选举由大会推荐三人(非候选人)以上组成监选小组,负责选票的发放,填写,投票,检票,计票及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九条  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为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第十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第十一条  选票一律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书写无法辩认的为废票。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第十二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也可以弃权。第十三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第十四条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第十五条  计票完成后,由监选小组负责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得票数。第十六条  当选人的确定:得票数超过总投票人数半数的为当选人。得票数超过总投票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的,以得票数多少从高至低确定当选人。得票数超过总投票人数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人数的,从未过半数的候选人中由高至低选定应补选名额,进行补选。候选人得票数均未超过总投票人数半数的,由主席团与各代表团重新推荐、协商候选人,重新选举。当选人确定后,由大会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聂族宗亲协会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选举。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1年10月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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